元宇宙的定律是什么?你怎么想呢?

  • 2022-02-08 17:13
  • 经济参考报

脸书更名为梅塔,扎克伯格想带人们进入一个全新的元宇宙世界。这个元宇宙会是互联网的未来吗?近日,美国康乃尔大学法学院教授于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互联网平台上就元宇宙话题进行了交流,重点探讨了与元宇宙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

元宇宙是一种幻觉,但它与玩游戏和投资的人联系在一起。

余教授说,“元宇宙”这个词的翻译并不是一个好的翻译。元宇宙似乎是一个新词,由Meta加上uni中省略的universe组成。但Meta并不是指“元”,它应该是指“超越”和“先验”,比如玄学,就是指“对超越或先于物理的事物的研究”。“元宇宙”这个词在汉语中是什么意思?实际上,我们不知道该说什么。但它绝不是宇宙之前或之后的宇宙。事实上,宇宙的根本意义可能是“地方”的意义,比如大学,而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宇宙。所以,我更喜欢用“幻境”这个词来形容元宇宙。

元宇宙本身不是一种方法,也不是一种技术,而是试图将主要用于娱乐的各种前沿技术结合起来,创造一个环境、一个领域或一个空间的愿景。用《牛津词典》的话说,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现实空间,用户可以在其中与计算机生成的环境和其他用户进行交互。

通过描述元宇宙这个概念的起源和发展,我们大概可以做出一个结论性的总结。元宇宙其实是一种幻境,它为你创造了一个虚拟的东西。戴上头盔和手套就可以进入梦幻般的自由世界。当然,做这种梦是要花钱的。

在美国,媒体和学术界对元宇宙的评价没有韩国等国家高。有些人认为关于元宇宙的小说是对反乌托邦的警告,反乌托邦可能会因为技术错误而出现。有人认为元宇宙只是一种公关手法,被批评为一种基于现有技术,使用纯粹投机和过度炒作概念的公关方法。信息隐私和用户成瘾是元宇宙关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元宇宙是最大的监控工具。

谁能使用元宇宙?显然,我们都在使用它,但程度可能不同。成熟的人需要的时候会用,不需要的时候就不用。然而,青少年是不同的。他们贪吃,只要玩得开心,就会玩个没完。谁将从元宇宙受益最大?毫无疑问,一定是商家、游戏公司、投资者和网络平台提供商。

现在我们进入了一个由人性驱动的游戏时代。玩是人的天性,我们必须承认。当然,玩的原因可能还有其他,比如摆脱现实生活的束缚,或者向往更自由的生活等等。游戏也可以是科技进步的一个非常大的推动力。但是在玩的时候,要考虑到玩家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应该保护两个玩家的利益,即玩游戏的和投资游戏的;同时,对他们也有限制:不能伤害他人。

基辛格先生曾经说过:“你研究应用,我研究影响力。”人们不参与技术开发,这是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做的。但我们要思考,某项技术成果出来后,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

元宇宙只是一个很小的领域,但却关系到新技术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余教授对元宇宙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元宇宙肯定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但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不仅与元宇宙有关。就法律而言,元宇宙只是一个小领域。更值得关注的是我们今天面临的以智能技术为主导的文化现象,包括算法、数据、区块链、网络、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技术及其后果。这些法律问题实际上是连贯的,并不是元宇宙特有的。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可能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考虑。这里,我们选择11个方面。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首先涉及的是主权。像Meta这样的大公司有主权吗,或者它的规模和主权国家会形成什么样的张力?像Superplatform这样的大公司是否会改变现有的政治结构,这是一个大问题。扎克伯格曾明确表示,脸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脸书有自己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做出决定的做法。如果我们采取更武断的态度,从一开始就不允许大公司参与政治,也不承认它的权力,那么我们可能会遇到更困难的问题。例如,货币发行,因为元宇宙必须发行自己的货币或类似的证书,在美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比特币、各种代币、加密货币等形成了一个具有初始规模的市场,实际上对美元有一定的影响,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宪法问题。

当然,更重要的宪法问题是,由于化身的普遍化,个人身份的定义成为一个问题。如何定义现实-虚拟状态下的人的身份?传统宪法和宪法学考虑的是现实的人,而不是虚拟的人。一个人有几个化身的时候,如何证明某个人的真实身份,确定应该保护哪个化身?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管辖权是首要问题。像Meta这样的大公司会涉及很多国家。一旦发生纠纷等等,就会产生管辖权的问题,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何进行司法协调,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安排执行等等,这些都与国际法有关。国际互联网宪章是必要的。元宇宙自然有自己的制度和规则,但这些制度和规则必须以国际规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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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的角度来谈,可能消费者保护法是Metaverse里最重要的人权。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够保障我们的隐私?消费者进入这个Metaverse之后,他会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他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之后应该如何去保护?一种新的宪法权利——数据隐私权可能已经成为必须。

而未成年人保护,也许可以说,在与Metaverse相关的法律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最重要的。有档案曾经提到Facebook有意吸引少年儿童(preteens)。应该严防Meta利用Metaverse达到这个目的。小孩子有玩的权利,但是同样重要的是要防止他们成瘾,造成身心伤害。比如,限制戴头盔的时间,让小孩子们什么时候能上网,什么时候不能上网。Metaverse把所有的能玩的东西都集中到一块,这对少年人的吸引力是无法抵抗的。

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是关于虚拟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要明确平台、创业者及玩家各自的权利,充分界定虚拟财产权,比如可选择权、可携带权或者到其他平台使用的权利。人们要通过替身/化身在Metaverse里交流,就该有权选择自己的化身。同时也应该有携带化身到别的平台玩的权利。比如我在Meta/Facebook的Metaverse玩腻了,想到罗布乐思的Metaverse里去转转,我可以带走我的替身。当然,虚拟财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可能需要仔细钻研。

反平台垄断法,Metaverses应该是一个复数,不仅仅是Meta一家,要保障各家公平竞争。政府的监管机构应该考虑如何使各家能够公平竞争。

与此相关的是平台权利责任法。在此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GDPR(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CCPA(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PRA(加州隐私权法), 以及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当然,这些法律也有待于更加具体的改进。

知识产权保护法也是需要认真落实并且不断改进的领域。网络一直是知识产权盗版的重灾区,在Metaverse中这些难题只会更加复杂。前面已经提过,Metaverse这个大的概念的版权也是个问题。

还有一个领域,就是税收法。我认为应该对Metaverse的经营者和使用者课以重税,以补偿现实世界中真正做事的劳工。试想一下,在Metaverse里面,从事交易的人不见面就可以达成交易,完成项目。然而,项目达成协议后,如何才能够付诸行动,如何才能够把它实现?靠谁去实现?还是要靠那些在现实世界里真正做事的劳工。这当然只是一种想法,可能不一定能够实现。

最后一点是,要关心数字生态系统,应该有数字生态系统保护法,妥善处理数据垃圾,严格监管Metaverse的运作对环境生态造成的破坏。因为现在实际上数字垃圾或者数字污染已经变得非常非常严重了。

元宇宙对现代法基石的冲击

沈岿教授在交流中,从民族国家、主权(含制定规则的权力)、财产权、人身权、平台与用户法律关系及其基础、个人自由意志等方面,讨论了元宇宙对现代法若干基石的冲击。

首先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基本上是跟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国家有两大元素,一是领土,二是人民或者是具有民族国家国籍的公民。可是,在元宇宙里,领土已经不存在了。人民和公民会是什么样的呢?现在,我们早已有了一个新的概念叫“网民”(netizen)。在互联网世界里,不分具体进入到哪个平台,都可以叫做网民。在元宇宙里,我们又会获得一个什么更新的概念呢?可以称作Metizen吗?这些又会带来什么问题呢?

我们假设一个场景。我在扎克伯格公司的虚拟空间里,邀请扎克伯格同我进行一次交流。如果扎克伯格在元宇宙里说了一些可能在某个主权国家看来不该说的话,那么,我有没有法律上的麻烦,扎克伯格有没有问题?哪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能适用到这次谈话吗?

其二,这就带出来另一个关联的概念:主权。在主权概念出来之前,在欧洲,有教会法、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城市法等等,可谓诸法林立。我们现在的主权观念实际上是16世纪法国人让·博丹创造出来的,主要就是为了顺应民族国家的崛起、君权的崛起。然后,世俗法也随着兴起,逐步替代了教会法的传统支配地位。之后,有大家比较熟悉的卢梭创造了人民主权理论。无论是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法律就被认为是主权者意志的一个体现。那么,在元宇宙里,主权在哪里?如果我进入到某个元宇宙里,我可能要受到它各种各样规则的约束,规则制定的权力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呢?在元宇宙里,国家的法律可能仍然会发挥作用,但是更多发挥作用的是平台规则。

其三,说到法律,我们会说,法律关心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人包括了自然人,也包括了拟制的人格,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两个要素展开,一个是财产,一个是人身。过去,传统的财产指向的都是现实的有形物,是真金白银。后来,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出现了“无形财产”的概念。现在,数字时代来临了,已经出现了一些虚拟财产,比如说虚拟货币、游戏卡、游戏装备等等。所以,现在又有一个新的概念叫“数字产权”。但是,概念容易创建,而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则的建构确实是比较困难的。

其四,说完财产,我们再说说人身。替身和真身到底谁是真正的法律行为主体?传统法律保护自然人、给自然人权利,是不是能够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传统法律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是不是也自然地延伸到替身身上?我再进一步说明,比如说,甲替身遭到了乙替身的唾骂,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人格,谁侵犯了谁的尊严?再比如,如果甲替身签署合同,这个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假设,甲替身说了一番话,甲真身又否认说这是他说的。你到底通过什么方法确定是甲反悔了,还是说甲真的被“黑客”了?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涉及到因为人身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争议。

其五,我们再说说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大致上分成两类。一类是民法上或者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相对而言,另一类的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关系,就是公权力主体和私人之间发生的往往是不对等的一种法律关系。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难免会存在一些并不是那么平等的情况。那么,到了元宇宙里边,这样的不对等关系可能会更多地存在。尤其是,当我们在元宇宙的沉浸感越来越深,越来越依赖于元宇宙平台的时候,那么,它对你的这种不对等控制就可能会更加全面。

最后,我想提及的是定性平台与用户关系的格式合同理论。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有很多方面是不对等的,但是,目前还是把它理解为是在格式合同基础上建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平台通常会给你一个用户协议,同时提供一个隐私政策,然后问你同意不同意,我们大多时候为了用 App,看也不看就点击同意了。点击同意以后,这个App上面所有的平台规则以及未来要制定的规则也就被认为是格式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条款,尽管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出台根本不需要跟你谈判协商。

当然,这种定性引起的争议还是蛮大的。因为,一个巨头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是非常强的。用格式合同理论去定性这种关系是不是合适?是不是能解决平台随意制定规则、适用规则的问题?更让我担心的是,未来的元宇宙会不会出现一种格式生活。因为你的生活方式都是通过他们的算法给你规定下来的,你的自由意志已经很难充分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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